三部门联合公告:电池消费税9月起分步调整,新技术产品暂免征税
7月17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,分步调整部分电池产品消费税政策。此次调整的核心逻辑在于对电池产业进行“精准滴灌”,即对已具备规模化优势的成熟电池产品分步恢复征税,同时对代表未来产业升级方向的新技术电池给予阶段性免税支持。

根据公告,自2026年9月1日起,对无汞原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(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)、锂原电池、锂离子蓄电池、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%税率征收消费税;自2027年9月1日起,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对于光伏电池(又称太阳能电池),恢复征税的时间表进一步延后,自2027年4月1日起按照2%税率征收消费税,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业内人士指出,此次对成熟电池产品实行分步调整,设置了一年的缓冲期先按2%税率征收,再逐步恢复到4%,主要是为了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,给予企业调整经营策略的缓冲时间,促进政策平稳实施。
同时,考虑到光伏行业在综合整治“内卷式”竞争后正处于逐步企稳回暖期,适当延后对光伏电池恢复征税,有助于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。在恢复部分成熟产品征税的同时,政策也为新技术电池保留了免税窗口期。
公告明确,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,对钠离子电池、固态电池、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、叠层电池、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。这些电池属于新技术产品,对其阶段性免征消费税,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。
为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,公告明确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。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,取得具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、现行有效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》(使用CMA徽标)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。
此外,为避免重复征税,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、委托加工收回,或以自营、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,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,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。
总的来看,此次政策调整顺应了我国电池产业发展形势的变化。通过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,一方面有利于综合整治“内卷式”竞争,促进电池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;另一方面,通过税收杠杆引导资源向新技术倾斜,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,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。
原文标题 : 三部门联合公告:电池消费税9月起分步调整,新技术产品暂免征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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